科普系列:支票 VS 本票,誰才是狠角色?

科普系列:支票 VS 本票,誰才是狠角色?

「支票」與「本票」的差異,兩者到底哪裡不同,為何地下錢莊等非正式金融機構都喜歡本票?持有何種金融票據更為有保證呢?

◎支票

依票據法第四條,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,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其為信用交易之主要工具之一,實務上由發票人於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備足資金,供銀行辦理支票兌付;其中所指金融業者係指「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會及漁會」等。

所謂「支票」,則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並委託金融業者於收受到該支票時,須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之執票人,因此開立支票者,需在銀行開設支票存款(甲種活期存款-俗稱甲存)戶,並經銀行發給空白支票本。支票的主要性質,是作為「代替現金的付款支付工具」。但支票並沒有像本票的「裁定程序」規定,所以執票人遇到退票等不獲付款的情形時,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,需耗費較多的時間及成本。

◎本票

依票據法第三條,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於指定之到期日,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若由銀行所發行者,稱為銀行本票;若係由公司發行者,一般通稱為商業本票。

所謂「本票」,是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票據,並保證自己於票據上所附著之日期,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。因此本票的屬於「信用票據」,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據上之金額。為了加強此擔保性質,票據法還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若未獲該票據之付款時,可向法院「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」,此時法院會以此張本票是否有「被偽造簽名、變造金額或日期等等事項」,若該張本票沒有任何偽變造疑慮,法院便會下裁定,讓執票人依票載金額,強制執行發票人名下之財產。此種「裁定程序」,類比於一般訴訟程序,可說是簡單又快速。

Ladies’ Ticket of Admission to the Annual Caledonian Ball (1824)

◎使用情境差異

依上述說明可知,如果遇到發票人無法兌現之情況,在追討程序上,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,所以深受民間愛用,例如地下錢莊或賭場,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;即便連向銀行辦理貸款,銀行都會要求借款人簽本票,故坊間就有「持有本票比支票更有保障」、「開本票比開支票更嚴重」等似是而非的說法。

持有本票比支票更有保障嗎?其實上述二種票據最大的不同在於,支票須經由銀行等金融業者付款,因此執票人不需要找到發票人來請求付款,如果發票人是有能力付款,執票人只要將支票直接存入銀行就可兌換現金,較本票更為方便使用。更重要的是,由於支票票據信用狀況屬於公開訊息,當發票人在一年內「因為存款不足」,而「遭退票」且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到三張時,就會成為「銀行拒絕往來戶」,故相較之下有容易徵信持票人財務狀況的特點。

持有本票真的比支票更有保障嗎?開本票比開支票更嚴重嗎?或許因為個案,有著不同角度的答案。

Bill of Sale William Rush (1809–11)